sdkjrzb
发表于 2018-11-21 15:41:27
中层管理岗位是公司的职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岗位调动要进行协商,明显不适合岗位的协商后予以调整。不论是哪个岗位上的人员,一经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都要依法从事。关于末位淘汰违法的问题前几年已经讨论过了,现行的公司管理中也鲜有执行的。
维多利亚2011
发表于 2018-11-27 08:57:17
三项制度改革不就是要做到能上能下呀。。。而且劳动合同法中,职位是可以调整的,只要从事的岗位不变就行!
vworldgjf
发表于 2018-11-27 16:15:18
您好,这里是存在劳动风险的。
劳动合同法也有约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的赔付标准是N+1。
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要协商一致,并且是员工不能胜任。
案例中即使考核为称职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应用条件。
nuosika
发表于 2018-12-15 10:13:13
无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