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疑问: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标准工资的300%计算,但是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是按法定假日带薪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定假日不上班也需要付薪。现在大多数公司按月薪计算薪酬,如果法定假日员工加班,当天的加班工资为标准工资的300%,但是月薪中已经支付了法定假日的100%的工资,是不是只要多支付200%的加班费即可?那么和公休日的加班工资即加班费(因为按21.75计算公休日不带薪)也为200%,不是发一样的钱吗?还有,如果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超过8H,超出的部分怎样计算?
困惑中...
望高人指点!
RE:[原创] 疑问: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上海日工资按20.92天计算,即法定节假日也不计算在工作日内,这与深圳不同。其实,无论日工资怎么算,法定节假日仍然要另行支付300%的工资(而不是200%),这是劳动法的原意,不能因计算方法不同而改变。
如果加班超过8小时,或者不到8小时,应该按每天工作8小时把日工资换算成小时工资(即日工资除以8),有1小时算1小时,支付比例与日工资相同。用户“金蠡”于2006-4-21 22:33:58编辑过此帖。
RE:[原创] 疑问: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是啊,300%这是劳动法的原意没错,可是有的企业或人却可以利用21.75理解成再多支付200%即可。怎么说服他们呢?RE:[原创] 疑问:关于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我原想,用法律规定来解释是最有权威性的,没想到还是不能说服别人。如果别人一定要楼主自己来解释,我想以下解释是否可以:什么叫“加班”,就是在正常劳动以外提供的“增加”的劳动,那么“加班工资”就应该是为“增加”的劳动支付的“增加”的工资,“加班工资是标准工资的300%”的含义就是要为在节假日“增加”劳动的人增加支付300%的工资。这有点像绕口令,但逻辑关系就是如此,原来的工资是在“正常”的劳动和休息安排下所发的工资,不能计入“加班”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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