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孙小姐到上海工作已经5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说,由于她的户口不在上海,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由于销售人员的主要收入是销售提成,所以孙小姐也不在意。不料,前几个月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3万多元。由于没有上海市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全部自己承担。她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社会保险,不能报销医药费。她问:没有上海市户口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吗?像孙小姐这样明明是劳动关系而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因此,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决定,也不按劳动者是否是上海户口决定,而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身份和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和孙小姐与单位建立的关系看,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为单位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使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责任在单位。因此,单位应当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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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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