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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姐到上海工作已经5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说,由于她的户口不在上海,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由于销售人员的主要收入是销售提成,所以孙小姐也不在意。不料,前几个月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3万多元。由于没有上海市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全部自己承担。她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
. _3 V! H j7 b6 }, L9 \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社会保险,不能报销医药费。她问:没有上海市户口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吗?像孙小姐这样明明是劳动关系而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3 m2 d3 k4 x+ W6 W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因此,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决定,也不按劳动者是否是上海户口决定,而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身份和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4 \# a9 t$ s+ L0 K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 `9 f5 s, K9 C3 R% }8 i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和孙小姐与单位建立的关系看,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为单位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使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责任在单位。因此,单位应当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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