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聘和培训制度(二)(待续)
第十条根据公司用工的不同,员工可分为如下几种:1、正式员工
是指经本公司试用合格并与公司已经合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合同仍在依法履行的员工。
2、实习员工
是指在本公司实习的大、中专学校学生。
3、外聘员工
是指因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的高级人才、高级技术人员、顾问、专家、因业务关系被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派驻且不在主管部门编制的人员、同级协作单位因技术委派在本公司领取薪资人员等。
4、试用员工
是指尚在公司试用期的员工。
5、临时用工
是指公司、分公司或公司下属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人员。
以上1—4类用工应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较短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仍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招聘应严格执行公司用工操作规程,即第一步,各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先行拟订用工计划申请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第二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及时报总经理批准;第三步,用工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提出调配或招聘计划进行调配或招聘录用。对总经理未予批准的申请退回原部门,不予招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聘用
1、国家法律规定不可录用的人员。
2、学历和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岗位工作的人员。
4、德才欠缺或有才无德的人员。
5、不能赞同和融入公司企业文化,缺乏进取心和工作热情的人员。
6、公司开除或解聘的人员。
7、从公司离、辞职员工未满三年者。
第十三条招聘时员工应提交如下相关文件
1、个人履历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4、三个月内的免冠小一寸照片(黑白或彩色根据公司规定);
5、其它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员工被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时,将被立即解雇。
第十五条招聘审查
1、行政人事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履历、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初审和复审。初审是从众多应聘资料中初选出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人员;复审是要从符合要求的人员中选出更适合的人选。
2、审查分一般资料审查和特殊资质审查,对一些岗位要求应有的资料不仅要应聘人提供复印件,还应审查原件。
3、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审查人员应给予书面记录,以便对符合条件者做更进一步的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聘资料公司不予退还,由人事部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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