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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和培训制度(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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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5 10:5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十条根据公司用工的不同,员工可分为如下几种: 5 F8 i P5 u# }4 o* p; y" ^. `1、正式员工 $ H( u' U1 l( n/ g/ D 是指经本公司试用合格并与公司已经合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合同仍在依法履行的员工。% y w* v& @& H; A5 G' u' K3 ~6 g4 v 2、实习员工 + b5 J w0 [# x- F0 h是指在本公司实习的大、中专学校学生。 5 s X% J0 n! z9 m: X3、外聘员工 6 \7 l; ?- t! m是指因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的高级人才、高级技术人员、顾问、专家、因业务关系被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派驻且不在主管部门编制的人员、同级协作单位因技术委派在本公司领取薪资人员等。 5 Z2 [" I& z5 S, h- @4、试用员工. ~9 N$ k5 {9 h b0 p 是指尚在公司试用期的员工。 ; @2 y' O8 o: P$ v5、临时用工 , }8 M4 J6 F. R是指公司、分公司或公司下属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人员。 & X+ N. O2 [6 \4 g8 Y以上1—4类用工应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较短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仍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7 ~7 a8 V3 P: f7 r( d4 z+ Z第十一条员工招聘应严格执行公司用工操作规程,即第一步,各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先行拟订用工计划申请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第二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及时报总经理批准;第三步,用工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提出调配或招聘计划进行调配或招聘录用。对总经理未予批准的申请退回原部门,不予招聘。 - _( F4 {( R! X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聘用 , R1 {: {+ P, a2 g/ C* p1、国家法律规定不可录用的人员。 : n5 ^0 u/ J& R2、学历和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 H9 }9 m2 g1 L f) t) @' z/ s; [3、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岗位工作的人员。5 i+ S9 d% W0 y2 s Q X, Q 4、德才欠缺或有才无德的人员。 % v" ^4 U' { _6 x- O c' P5、不能赞同和融入公司企业文化,缺乏进取心和工作热情的人员。 % C0 x! x. ^- G: l( ~6、公司开除或解聘的人员。 ' N: V7 i1 s/ U4 e7、从公司离、辞职员工未满三年者。* f4 K. g E5 c; K 第十三条招聘时员工应提交如下相关文件 3 z) X5 O2 h3 u, U. u) E- l1 q5 ^1、个人履历表; / A( K% Q- H2 y1 Y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G( G3 K |% | m( W; M 3、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O; ?% b" s/ }2 ` 4、三个月内的免冠小一寸照片(黑白或彩色根据公司规定); J7 d% `5 a! h1 o9 y- m 5、其它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6 q! {& G1 P8 ? 第十四条员工被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时,将被立即解雇。0 m% g4 x, K! k9 V# y 第十五条招聘审查3 Q# [( I0 Z: U5 c 1、行政人事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履历、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初审和复审。初审是从众多应聘资料中初选出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人员;复审是要从符合要求的人员中选出更适合的人选。 7 G0 s; s, Z9 D7 Q/ a! s( ^! z# Y2、审查分一般资料审查和特殊资质审查,对一些岗位要求应有的资料不仅要应聘人提供复印件,还应审查原件。 0 X( Y/ e$ X- z0 r8 d7 w/ V. \3、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审查人员应给予书面记录,以便对符合条件者做更进一步的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聘资料公司不予退还,由人事部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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