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一布衣 发表于 2006-7-5 07:49:00

[原创] 员工招聘与培训制度(四)

第十九条试用
1、公司对新聘(雇)员工实行试用考核制度。员工进入公司后,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对特殊需求人才或特别优秀人才,在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减少试用期时间。
2、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试用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退回。
3、试用期工资按公司拟定的标准发放,具体参照《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4、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公司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表现优秀者公司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转正
1、员工试用期结束时,试用部门领导应签定考核意见,对素质表现良好的,经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转为正式员工。
2、转正后员工应根据公司规定和公司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3、转正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薪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龄和职务
1、员工工龄以本人进入公司服务之日起算,原在公司外的工龄不计入工龄,也不享受员工在公司的工龄待遇。
2、员工职务以在本公司的现有职务为准,并以此享受公司的职务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合同
1、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合同根据用工的性质不同分为
A、劳动聘用合同,适用于试用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使用。
B、试用合同,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使用。
C、实习合同,适用于在公司实习的大、中专在校或应届毕业生使用。
D、外聘合同,适用于公司外聘人员使用。
E、其他合同,适用于除本条A、B、C、D以外人员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公司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一般1年签订一次,特殊岗位可3年签订一次;试用合同期限为3个月;其余各类合同期限公司可根据需要并经乙方同意后确定,但最短不低于3个月。
4、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A、公司经营规模需要,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
B、双方合同到期时。
C、依照公司规定员工辞职或依照规定给予开除、辞退时。
D、因非公司原因的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
E、其它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时。
(待续)

linda888 发表于 2006-7-5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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