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女员工(晚婚晚育)请产假,预产期9月1日。8月1日就告假回家(其实领导未批准,也无医院证明,因员工总是要度过产假的,提前请假就算了)。按法规可休假120天。9月1日生产后,在家4个月(即120天已满)对公司提出自己的申请。 酒店原批准的假是:8月1日至12月30日产假。 现在小王的申请是:自9月1日起算产假,至次年1月30日止。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预产假。 1、产假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有相关的法规吗? 2、产假期间,是否只需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呢? 3、如果她继续休假至次年5月1日,算什么假呢? 4、休假期间的社保费用如何缴纳呢? 唉,急需求助,我都快被搞晕了,感谢高人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