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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休人员签订再聘合同的几个疑问?

2012-3-27 17:17|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570| 评论: 6|原作者: chen405486

摘要: 1、本集团退休人员,退休后再聘,是否有需要做合同终止再签再聘合同,还是直接签再聘合同 2、第一次签再聘合同,是属于续签范畴,还是属于签订范畴?(因前面有签合同) 3、对于退休人员,如果不是马上再聘,而是过 ...
1、本集团退休人员,退休后再聘,是否有需要做合同终止再签再聘合同,还是直接签再聘合同
2、第一次签再聘合同,是属于续签范畴,还是属于签订范畴?(因前面有签合同)
3、对于退休人员,如果不是马上再聘,而是过段时间再聘,或者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过来本公司应聘的,这些人员应属于返聘人员还是特聘人员还是、、、、?
望大家给予解答或共同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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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李媛 2012-3-24 11:19
好复杂额,才学疏浅·无法解答··
但是据劳动法的浅浅的回答:需要签订劳动协议的,属于续签
等待高手解释··
引用 frank998 2012-3-24 13:22
1、返聘不属劳动合同关系
2、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3、《国务院关于退休、离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主体的。劳动者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断了其做为劳动主体的权利,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律强制行为,从这种角度上来说退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4、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不直接适用劳动法规范,这使得订立一份内容完善的聘用协议非常关键,聘用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才可以享有权利,聘用协议没有约定的义务,单位就不承担。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中,对退休人员就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关系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单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之间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引用 Desert369 2012-3-24 13:47
退休人员返聘不属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1、        法定终止。因为退休年龄到了原劳动合同会法定终止,等办完手续和停保后,可以与员工签劳务返聘合同。
2、        返聘合同同之前的不属一个概念,非劳动关系。
3、        返聘人员可以是自己公司的,也可以是外猎的退休人员,这不受限制,只要是到达退休年龄,想发挥余热,为社会做贡献的,都可以签劳务合同进行返聘。
末了,返聘人员因不交保险了,所以他们的工作伤害和意外伤害风险很高,目前除了上海是可以视同工伤,其它地方均不可;所以可参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决定是否为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确保用工安全。
引用 Desert369 2012-3-24 13:48
呃,楼上的frank998已经解析的很详细了。。。
引用 墨凡0314 2012-3-24 15:08
签订聘用协议,另外帮其购买商业保险。
引用 xigualucky 2012-3-29 17:04
学习了啊,对这样的情况不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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