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侠个些问题: A员工2009年06月10日和公司签2年的合同,到了2011年06月09日又续签了份2年合同。现在A员工想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平时的星期六、星期天的加班费只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发放,并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5倍计算。A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发之前的加班费,双方协商不成,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 1、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能否要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2、A员工需要对这次的仲裁提供哪些证据? 3、除了A员工自己需要收集的证据外,公司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坐等各位大侠的回复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