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一员工,因为与上家公司一直在打官司(至今仍未打完),因此我这边一直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因为比较着急用人,因此才招用这样情况的员工,事实证明,不妥不妥),现在员工要离职,倒没有提让我补保险什么的,就是要让我给开一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理由是,上家单位还在协调中,肯定不能给开的,为了以后找工作方便,让我帮他个忙。 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他开,要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可是他的个人档案关系不在我这里,在上家单位。我也没用给他签合同,事实也不允许签。 请问我该给他开吗,不开的话有什么风险,开的话有什么风险吗? 因担心开的话员工如果心思不正的话会不会拿着这个证明去告我们单位呢?在上家单位打官司的同时还能继续告我们吗,紧急求助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