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陈某于02年8月15日入职A公司担任机修工作,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因陈某2010年年度工作表现不佳,经常请假外出赚外快给别人修空调且未经得公司同意,上班时间经常睡觉,故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陈某提出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经过协商,陈某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并在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于当天下午结完所有工资,但年终奖还未结算,A公司年终奖一般都是次年元月放假前结算,陈某在次年元月领完年终奖后向公司表示不满,缘由领得太少,觉得自己本应该至少可以领到一万三的年终奖,扣除税收到手后才不到九千元,于是春节过后让当地仲裁庭提起了上诉。 上诉内容如下: 1、赔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个性很直,厂长及人事部主管出面都不愿意谈,非要老板亲自跟他谈,明着说只有老板才有资格跟他谈) 2、自02年入职后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完全休假的三倍工资费 3、每天超过八小时外的加班费 4、四千元的年终奖金 5、提起仲裁引起的交通费等。 PS:公司有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加班都有在工资中付给,但公司没给员工完整工资条,只是签字时可以看一下,但给到员工手中的只是一个工资的总额。 本案已经判决完毕,待大家讨论到一定时候我会公布判决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