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为真实案例,大家可以尽情探讨一下本案例中的赔偿问题。 案例背景:
本公司员工王某于2010年于9月份入职我司,一星期后我司与王某签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办理保险之前他让我们为他查了一下他六、七、八三月是否空缺,查讯结果是他根本没办理过社会保险,其王某声称上一家公司(暂称B公司)有跟他说早就为他办理社会保险了,但查了几次还没有结果,王某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在其工作期间(2005年1月9日----2010年5月19日)五年的社会保险,遭到B公司拒绝,王某一气之下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
讨论:
1、王某入职B公司时间2005年1月9日--2010年5月19日,未买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离职是因为被开除,没有说明原因(在这里很多私营企业都一样,很随便开除人),从这些因素王某能得到多少赔偿金和补偿金?各自怎么算?
2、由于B公司领工资是发放现金,且员工凭刻有自己名字的私章领取,现B公司伪造了一份从2007年12月25日-2010年5月19日的劳动合同,上面无王某签名,但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合同上的私章能代表王某签字吗?
3、现法庭要求王某提供一份能证明自己05年入职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否能强制(B公司私下不愿意提供)B公司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