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09月01日公司签订了份2年合同,后2010年9月辞职,但公司拖欠了6,7,8月份工资,后同年10月因本人父亲突发二次脑梗阻塞,照顾父亲没追讨工资。以上有工资卡和养老保险记录为证。 2011年4后,父亲回复基本生活能,5月后本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卡为证。 2011年11月和改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正式合同,因公司再次拖欠本人5月份工资,6月因拖欠工资影响本人生活,被迫写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已快递形式发个公司。 现已拖欠工资提出仲裁,仲裁于7月10日已经立案。立案后本人通知公司,公司下午就立即向本工资卡中打了5月份工资,该公司会计已短消息告知工资已发。现在已本人不懂劳动法,需好心律师帮助,小女子在此先谢谢各位! 1.如题本人2010年的3个月的工资是不是已经过了时效,就没法追讨了,这是 接我案件的办事员说的。 2.公司在仲裁立案后,立马就发了拖欠的5月的工资,那我还能起诉公司吗? 还可以提出双倍赔偿金吗? 以上事件我有合同书,工资卡,公司为我缴纳的养老保险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