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时效性问题。我看到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报酬是一直有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职后1年内就不能追讨了。 1:请问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2:这个1年时效是指离职一年后可以去追讨,还是只能追讨到离职前1年内的加班费。比如3年前左右的加班费是否可以追讨? 3:我又看到很多地方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犯权利的日期开始计算时间。概念太多,到底追讨加班费应该怎样去界定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