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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加班费时效性问题 以及怎么界定追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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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2:5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yuyu123456 于 2012-7-16 13:11 编辑
  t% E4 ~6 h2 f3 P* ~1 p- k4 z
+ g& {- ?9 e& {( a关于加班费时效性问题。我看到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报酬是一直有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职后1年内就不能追讨了。- G. }0 s4 u8 x5 `4 m; X; f
1:请问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 K) M/ M3 ]8 f) K2:这个1年时效是指离职一年后可以去追讨,还是只能追讨到离职前1年内的加班费。比如3年前左右的加班费是否可以追讨?) w) c5 Z. o% K5 ^
3:我又看到很多地方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犯权利的日期开始计算时间。概念太多,到底追讨加班费应该怎样去界定啊?# X# b5 y! p3 g7 {- a" Y$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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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5:13:11 |只看该作者
建议你看看司法解释三。关于第二个问题,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理解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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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1:33: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对于加班费 有人有实际案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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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07:49:41 |只看该作者
其它省我不太清楚,但在浙江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t1 T+ F( Z. V( r
这么规定其实是有道理的,在职期间可以追索2年内的加班费,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发放记录的时限是2年及以上。如果用人单位2年后销毁有关记录,劳动者无法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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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2:13:09 |只看该作者
ycdbkun 发表于 2012-7-21 07:49
" i6 I, \. H/ K& M4 Q其它省我不太清楚,但在浙江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 ...
) A% ^  A3 x1 C+ G/ O- j2 T
那如果员工有两年前的加班记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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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0:08:01 |只看该作者
1、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5 B4 Y0 x  I/ Z  |; U5 ^0 [; ?
2、拖欠的加班费在职期间也是可以追讨,一年内是指离职日开始算起,拖欠的加班费日期无关。3年前的加班费如果你是三年前离职的,就过期了。如果你离职不到一年还是可以追讨的。# b4 O$ W+ e: W* l' L+ T/ k& Y6 _
3、因为加班费是劳动报酬所以 在离职篌一年内追讨,但是其它费用则是按侵权之日算起。你可以关注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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