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疑问?

2012-7-30 16:40|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31| 评论: 7|原作者: linnyzl

摘要: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直有个疑问,那原来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直有个疑问,那原来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晚育假30天呢?还是并存吗?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Amandaluo 2012-7-30 16:55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引用 linnyzl 2012-7-30 17:03
Amandaluo 发表于 2012-7-30 16:55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失效,晚婚假30天还是存在的

那么这样来说,晚育+难产,包括产前,就要143天了咯?
引用 Amandaluo 2012-7-30 17:34
嗯,有法条,公司就要守法
引用 小米依依 2012-7-30 18:26
晚育假30天并存的
引用 lixiaoxv 2012-7-31 09:31
晚育假和产假明明是两回事。。
引用 雪霜 2012-7-31 14:04
这是两个部门的事,不矛盾。。。。
引用 南极人 2012-7-31 18:00
根据法理来说,地方的法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之上制订,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补充。所以,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应该按同类待遇的最高待遇享受。

查看全部评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