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如何确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适用地?

2012-8-24 16:06|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15| 评论: 1|原作者: 曹州太守

摘要: 案例:贾某,2011年7月31日与广州市的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广州购买了社保,随后贾某被公司派遣到上海B公司工作。2012年8月1日,贾某下班以后与公司饮酒,因为饮酒过量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抢 ...
案例:贾某,2011年7月31日与广州市的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广州购买了社保,随后贾某被公司派遣到上海B公司工作。2012年8月1日,贾某下班以后与公司饮酒,因为饮酒过量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贾某,已婚,妻子普通员工,小孩10岁;父亲58岁,母亲60岁。
问题一:贾某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广州市的标准,还是按照上海市的标准?
问题二:贾某的赔偿应当包含哪些项目,哪些有企业支付,哪些由社保基金支付?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dkjrzb 2012-8-24 16:09
山东这边的做法是
1、丧葬补助费1000元;
2、非因公死亡抚恤:10个月上年度地区人平均工资;
3、死亡者家属抚恤:按月发放。具体数额各地区有规定。

查看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