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之前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因为行业不景气,加上公司前期买地投入过猛,导致资金跟不上,几个项目全停。为了减轻压力,公司给40多名员工放了假,定的是三个月回家待岗休息,这三个月只发放生活费(按最低工资的70%),三个月后看公司情况再定。 现在三个月过去了,公司情况并没有完全好转,期间工资发放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延迟。放假员工的三个月生活费也一直没有发。 中间有放假员工来公司询问,和公司行政经理(因为人事负责人已经离职)还吵了起来。另外,放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行政经理打电话通知对方公司给他们终止了劳动合同。结果和他吵架的这个员工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交社保、高温费、带薪休假工资、给予经济赔偿等等。 其实,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签了、社保交了、加班补休的就剩1天、该员工入职不满一年不存在带薪休假,大多数仲裁申请的内容是可以轻松应对的。 现在不确定,希望请教的是: 1、公司并没有完全停工停产,放假也没有到劳动局备案,这个生活费恐怕是站不住脚。如果发放生活费不合法,那么这三个月放假期间,员工确实没有出勤,可能会怎么判?(发最低工资?还是发员工原工资?) 2、三个月生活费迟发,这个会遭到如何的惩罚? 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行政经理自己打电话告诉了员工。这个能否“赖掉”,避免经济赔偿,只给与经济补偿金? 公司老板人还是很好的,找我去的时候,告诉我他考虑是给予放假员工三个月的生活费,另外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谁知道下面人做事不当反而找了事。 盼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