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虾,帮忙看看遇到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先谢谢大虾们了!! 1.公司男员工申请晚婚假30天,按公司要求,应该由男用工提供其爱人单位出具的放弃休晚婚假的证明,但现在该男员工的爱人是离职状态,无法出具证明,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2.某员工曾在公司工作过,工作1年,其中包含1一个月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该员工离职,离职1年后,公司又再次录用该员工,请问可否约定试用期,为什么?本人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 本人认为不应该约定试用期,但是,其他同事给予的意见是:该项指的是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现在是重新约定劳动合同 所以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谢谢各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