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公司1至3级员工申请了综合计时。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满足了每个月的标准工作时间即(当月天数-当月周末天数-当月法定假期天数)×8 的情况下,平时加班1.5倍,周末2倍,法定节假日3倍。现在员工针对请事假用1.5倍加班的时数“抵扣”综合计时的标准工作时间。且他们绕不开一个问题:把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混入到综合工时制里面。纠缠为什么一定要用1.5倍的工作时间来“抵扣”其请事假的时数,这个做法合不合法。 我们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我们的雇员手册还有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和他们说,且请来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答疑。但是他们还纠缠这个问题,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有什么解决高招?如何能更好的解决他们的推波助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