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2月,乙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自愿申请不买社保。同年9月,乙在操作机械工作时,不慎将手掌纳入机器,致使整个左手掌内外被灼伤。经检查,属中度烫伤;需要立即手术。术后,医生建议左手休养三个月。 • 事后,A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部门主管存在严重管理失职,导致员工在工作中,未规范作业,致使发生事故。A公司根据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医生的建议,对受伤员工,以病假方式,给予三个月的全日休假。 • 当月,公司与员工及其家属,共同协商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及后期康复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给予休假的同时,执行80%的标准发放月工资。员工在医生建议的3个月休假期满后,须按时返公司上班。” • 同年12月,乙以手未康复,仍需治疗为由,向A公司提出向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劳动合同续存。 问题:员工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向公司要求支付伤残补偿是否合理? 用人单位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向其支付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