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A,男,63周岁,2011年11月份入职,做操作工。2012年9月份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中指被硬物砸伤,造成皮被砸掉、软组织受伤,最后做了植皮治疗。11月份其个人到本地人社局工伤科提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给公司的书面通知是:“同意受理”。我们回电咨询时,人社局的工伤科科长告诉我们,在安徽省像该员工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也是有判例的。最后,我们公司也接受了按照人社局的意思办理,目前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工伤认定阶段。 针对上述案例,我也查阅了网上大量的类似资料,尤其是不同地区的劳动法律师的解读,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中受伤给予认定为工伤这一决定,有时也是有争议的,只是可能不同的地区执行的不一样而已。 针对于此,想咨询一下: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司返聘他们时,在跟他们签订的返聘协议中明确规定(甲方:公司;乙方:劳动者):“乙方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应协商解决,乙方不应到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上述约定不知是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