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员工2008年11月6月入职上海总公司,岗位电工,2011年3月调入江苏分公司,岗位电工,于2012年2月28日变换岗位为一工段某小组的组长。现因公司结构发生调整,撤消了该工段,故该员工的岗位需重要安排,调入新岗位后员工的电工证已过期,公司电工岗位也已满员,员工回不到电工岗位,公司在生产系统其余的岗位让员工选择,员工均不愿意,公司从2013年1月6日起就找员工协商 ,每次与其协商时,该员工都不愿意签到,公司没有相关证据,有部分录音。 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按这条来处理,公司需提前1月通知员工,但我在操作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公司并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一直在协商,所以我一直没有发放通知,这样,我是不是不还欠缺了,等于是没有提前一月通知,还是可以按1月6日第一次找员工协商时,可以算是通知了。 员工让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不愿意,主要是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发生了意见,公司愿意提供岗位,你员工不愿意到岗上班,经济补偿的标准有差异,公司不愿意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为在工资发放时,乱七八糟的津贴部分有点多,包括交通住房之类的,公司的意思是,你不愿意入职新岗位,你要解除,那就是双方协商,看在老员工的份上,公司愿意按3800元的标准支付,可是员工不愿意,现在就一直僵持着。 公司领导通知我25日是最后期限,如果员工还是不愿意,就不让其入厂了。 从1月6月到现在,他一直没有到新岗位报道,但天天到车间的,车间主任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作,大家就都这样僵持着。 现在怎么弄才不太被动,还是没有任何好的办法呢? 我和领导说了,去仲裁公司要输的,领导的意思,让他去折腾去,反正公司就是这态度。 大家给点意见啊,怎么弄比较好,我就是错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啊,如果这样还得多付一个月通知金啊,通知金是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那包括津贴吗? 大家看看,有没有什么好的协商的办法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