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请教一下大家关于年休假的问题: 我公司分公司一位销售人员于2011.12月入职,今天交离职申请时提出在公司已满1年,是否可以把没休完的年休假休掉。因为负责员工关系的同事休假了,由我代理工作,我了解到该员工2012年未提出休年休假,我认为12年的5天年假应该自动作废。而13年的年假代入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60/365)*5-0=0.82,不足1整天,因此2013年截至到今天没有应休未休的年假。 请问各位高人: 1、我的处理方法对不对? 2、公司规定入职满1年方可休年假的做法是不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并不是依据员工在现任用人单位的时间,而是要根据员工连续工作的期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工龄,那么就算没有满1年但是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也应享受5天年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