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员工合同2月6日到期 今天3月19日 合同到期已过一个多月 但是今天才发现该人合同早已过期,所以之前也并没有提前一个月给该员工发续签意向书及合同 本来这种情况可以立即补签一份合同写份情况说明到劳动保障所系统里进行续签鉴证就没有问题了,,但关键问题是该员工不要续签!要离职! 我已经做好被老大批的准备 因为我负责这个我是有责任的 但是我想请教一下 像这种情况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赔偿或补偿责任吗? 另外,有没有一种说法是:员工合同到期,公司在合同到期一个月之后并没有与该员工续签合同那就视为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合同呢? 或是员工合同到期,员工在合同期满时并没有提出离职 并且继续在公司服务 那就认为与公司继续存在合同关系,现在他要离职就属于正常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是公司不同意与其续签呢? 求知情人士帮忙解答这一情况的合理思路与解决方法,,谢谢!感激不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