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山东企业2月份收到劳动局工伤认定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文件为两份,一份为“2012年6月份,A在车间工作过程中被挤伤右手。”另一份为“2012年10月份A在车间工作过程中被挤伤左手”,两个月后,公司收到2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为九级,另一份为十级。另:该员工为试用期员工,未按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只有商业意外险。 针对以上案例: 1、当遇到两次工伤合并鉴定,并出具鉴定通知书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2、若企业欲与A何解,应该采取哪些工作? 3、针对次案例谈谈您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