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最近遇到一朋友,怀孕三月,公司欲辞退其。辞退理由是5月16日-6月14日申请的假期,领导在6月7日回复,同意5月假期。6月1日至---6月14日假期不同意,故6月1日至14日考勤计旷工。连续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即时解雇。 朋友则表示: 1、5月16日-6月14日休假,是因为期间多次出现先兆流产,听从医嘱卧床休息才请的假。有病例证明。 2、朋友5月申请的假期,领导六月才OA回复不准假。此间,属于休假期间,并不清楚领导未批假。 3、6月7日,朋友总监还用公司邮件与自己讨论工作相关事宜,朋友也在6月7日回复了该领导邮件(已打印用于取证)。 4、公司计朋友考勤为旷工,朋友截止至6月17日,未收到公司的旷工解雇通知书。 5、6月17日后朋友回公司上班,每天邮件请示领导,需要跟进的工作有哪些,领导未回复邮件(已打印用于取证)。 6、6月19日,朋友口头请示领导需要跟进哪几项事项,领导回复,暂时没有工作安排给朋友(已录音用于取证)。 1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2问,如果公司一定要解雇,员工除了可以申请除了N+1,是否还可以考虑怀孕期、哺乳期工资,产假工资三项。 朋友表示,在网上看到人家的一个三期辞退补偿: 孕期:60% * 员工工资 * 准生证预产期相差天数; 产假+晚育期:100%员工工资(98+15)天 哺乳期:75% * 员工工资 *哺乳期剩余天数 经济补偿:(离职日-入职日=服务年限)*月工资 搜索了很多信息,也没有找到以上核算方式的支付依据。唯一有关联性支撑的文件是《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提到了哺乳期赔偿。但是2012年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是否继续适用?还是与国家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标准的条款,优于国家标准的条款,则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路大虾赐教,以上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如合理,依据取决于哪部法律法规或办法?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