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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资质带来一系列的员工关系问题

2011-2-17 13:59|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423| 评论: 11

摘要: 第一次在论坛发帖便是“求助”,这种只求索取不谈付出的无耻行径,欢迎大家强烈的批判,让砖头、臭鸡蛋、白菜来的更猛烈些吧。 最近忙于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没有上来给各位大叔、大婶、大哥、大姐、小弟、小妹、良 ...
第一次在论坛发帖便是“求助”,这种只求索取不谈付出的无耻行径,欢迎大家强烈的批判,让砖头、臭鸡蛋、白菜来的更猛烈些吧。
最近忙于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没有上来给各位大叔、大婶、大哥、大姐、小弟、小妹、良师、益友拜年,借着这个吃汤圆、猜灯谜的元宵节给大家拜个晚年啊,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
别人元宵猜灯谜,咱们这也不能冷清了。正好俺工作上遇到了些问题,应景的拿出来,还望前辈、后辈各路高手不吝赐教啊,小可这厢有礼了。

灯谜背景:创业连锁企业,规划上分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因为行政审批的因素,目前有部分分店没有拿到从业资质和营业执照(集团和部分店已经拿到)。

谜面一:如何与没有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分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快要过一个月了)
               签订后,由于主体资质的问题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谜面二:此类情况的社保如何购买?

谜面三:无可奈何花落去(打一常用词)

俺不是版主,欢迎版主给参与讨论的朋友加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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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摇曳的葵 2011-2-17 14:06
好吧
很仔细看了一遍
都不是很会
沙发
静等高人
引用 jadeshi 2011-2-17 14:37
谜面一:如何与没有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分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快要过一个月了)
               签订后,由于主体资质的问题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1、首先一点是明确的,没有法人资质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2、可以统一由集团公司(如你所说有法人资质)签订。但社保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公司所在地买,可能地理位置不在一个区域,导致员工有意见。是不是可以如此:A 在招聘时,先在有法人资质的分店进行招人,然后培养,送到没法人资质的分店上班,与员工一定要讲清楚,若这样,员工会同意的。B还有一种方法如GE也在用,现在专门有这类代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代理公司签,社保等由代理公司代购,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一个合同,每人给一个金额(具体多少,需要协商了)。
谜面二:此类情况的社保如何购买?
在一中有反映。

仅供参考。
引用 shicaiyuan 2011-2-17 16:04
由于主体资质的问题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如果有资料证明你们集团和分店在产权上的关系,你们面临着不签劳动合同和不买社保的罚款与赔偿
引用 我爱书 2011-2-17 16:3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引用 caroline_cheng 2011-2-17 17:06
   都不会,这要在古代,连元宵灯会都不能参加···
引用 耳朵一新 2011-2-17 23:02
非常感谢各位朋友的回复
上面这些问题是新到公司遇到的一些问题
很赞同史老师、“我爱书”的看法
另外石老师的批评很对,我接受
基本上来讲,个人觉得上面的问题基本是无解的,“资质”才是根源,现在所要寻找的只是权宜之计,说说我的看法吧:
1、和集团签订合同,作为权益之计;
2、尽快把资质办下来;
3、分支机构存在组织管理的问题,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基本上是以上意见,但实践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明天我再把实际操作的情况发上来和大家分享。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分享一下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在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以及采取的权益之计,或者如果是你面对这样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由于本人没有资格给大家加分,只能给所有回帖和关注的朋友多多祝福了。

最后第3个灯谜,明天晚上一并公布答案啊

谢谢大家捧场
引用 笑笑豆 2011-2-18 09:06
学习了,谢谢~~~
引用 璺璺的梦 2011-2-18 09:25
学习了,感谢!!!!
引用 mbadrno1 2011-2-18 10:52
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或集团签订
引用 耳朵一新 2011-2-20 18:14
最近工作比较忙,现在才有时间回复,抱歉。

作为公司劳动关系管理者,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事件。从本质上讲,如果从法律上操作,资质问题是无解的,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最终都会因为资质问题而无法规避风险。由于考虑到公司机密,很多背景资料没有很详细的交代,下面简单分享一下实际操作的办法:
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委托的方式;
2、集团购买社保;
3、谜底是“感谢”;
4、资质问题将在近期得到解决。
采取以上方式都是基于一点: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的前提是“争议”,而争议的前提是员工利益受到损害且员工提出的异议在公司内未能妥善处理。这里面给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操作提供了空间,而这样的空间就是法律和实操的距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情景。具体分享几点:
1、劳动关系管理的立足点,不能否认就目前来讲还是“企业”,哪怕发挥桥梁的作用,也仅仅是站在“企业”的角度,通过脑海中的换位思考,去体会员工的利益,然后再从最根本的“企业”立足点制定政策、措施;
2、不损害员工的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员工利益是不完全相同的,比如购买社保问题,工资低的员工可能要求不购买设备,而在社保基数方面,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最低标准;
3、劳动关系管理的根本还是人与人的关系,空间就在这里,沟通是最重要的手段或者说方式;
4、企业所处的阶段决定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完善程度,比如刚成立的公司,大部分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都是不完善的,但并不会产生争议。所以不要脱离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谈论劳动关系管理,否则只会碰壁。
在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以上是个人的体会,不知道是不是踢爆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潜规则。哈哈哈……
有想法或者案例的,可以一起分享。有不同意见的,尽管拍砖。
引用 孤单412 2011-2-2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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