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旗在当地下有A、B两家公司(同一法人,不同名称),员工Y于2010年2月26日受C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0年4月因集团内业务调整,Y员工“机构转调”至B公司工作,在转调时员工没有在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然而,B公司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D合作,故此Y员工又与D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由D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此期间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0月Y员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要求继续回到A公司工作。 问题: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2.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3.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