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阿斌老师倡议的谈话节目:文谙武霸,终于拉开剧幕了。应不少会员的请求,第一期选择了离职的话题。但是,这样的尝试,对于阿斌老师和我来说,均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所以,第一期话题,出彩是不敢期盼的了。 应该说,第一期谈话,缺少了一个可以连接阿斌老师和我之间的主持人作为桥梁,这个主持人可以开始话题以及在话题结束之后引出下一个话题,甚至于就某人的发言做更深一步的追问。由于缺少主持人,所以,我和阿斌老师之间只好自问自答了,而且,我们也无法把握好哪些内容是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另外,谈话不太出彩的另一点缘由,还是基于我离阿斌老师的理论高度差距甚远,二者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导致没有争锋相对的地方。 虽然第一期不太成功(当然也不能说失败,嘿嘿),但是,我觉得这样的尝试还是非常棒的,也希望,大家可以各自三五成群地凑在一起,就某个话题展开并深入自己的发言,或许,我们大家都爱听你们的海侃呢,嘿嘿。 还是废话少说吧,本小二上菜了,各位客官随便回复点内容打赏和鼓励一下我们吧。 我们将在总结之后推出下一期。 --------------------------------- 安安的爸爸 我们先聊聊各自的简单经历,有没有离职过,有没有经历过或耳闻目睹过什么有趣的离职故事? 周斌(阿斌) 好吧,我先说。要说离职,我也离过两次,而且是跨行业跨职业的。不过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被解雇,而是商调,这个词现在已经很少用了。但是我还非商调不可。我第一次离职是1991年,从小学教师调到企业,第二次离职是1994年,从企业调到政府机关。当时没有什么公务员考试,一纸调令就完了,但是必须从干部编制里调动。1986年我从上海市第一师范学校毕业,那时中专毕业就是国家干部,有国家干部编制,教师、企业干部、机关干部,这些干部编制之间可以商调。而技校和高中毕业是工人编制,只能在工人岗位之间调动。但我商调还是要原单位同意,他不同意我一点办法也没有,这个情况和现在是不一样的,现在最多付一点违约金。那时却是一点办法也没有。我为了离职只能走后门,否则新单位想要你也不行。这就叫做计划经济。 安安的爸爸 嘿嘿,阿斌的经历还是很让大家回顾了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周斌(阿斌) 我们说了自己的离职经历,可能有的HR已经有点烦了:没有什么惊心动魄、曲折缠绵的情节嘛。那好,现在就给大家一个劳动法案例分析。 安安的爸爸 阿斌提的工龄这个案例,真是非常有意思,但是,实践中可能很多HR对工龄怎么计算也是一知半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那么怎么样理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比如:张三于2005年1月1日入职深圳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张三因家庭原因离开A公司回到家乡。2009年1月1日,张三离开家乡再次入职深圳A公司,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张三在A公司的工作的年限是多长呢,也就是张三05年—07年在A公司的工龄是否计算进去的问题?这个关系到了张三可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寡。 安安的爸爸 上面这个案例是同一用人单位的,但是,实践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劳动者在几个单位之间变动(比如:合并、分立、转业军人等)导致难以界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此呢,国家也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 周斌(阿斌) 关于工龄的文件,我觉得不能一锅煮.一般来说,应以劳动合同法之后的文件为主,之前的仅作参考.另外要结合当地的执行口径.比如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上海的执行口径是: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不知深圳那边是怎样的. 安安的爸爸 很感谢阿斌的指点,偶受益了。这个问题,偶倒没注意过。 安安的爸爸 前面还忘记回答“我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个问题了,个人觉得,俺是老实人,贼老实啊,嘿嘿。所以俺也不赚俺所的便宜,俺是在2000年来所做律师助理的,俺的工作年限就从2000年算起好了,俺在事业单位的时间就不计算进去了。也就是说,HR应该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安安的爸爸 工龄这个话题真的很有趣,它不光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得到,在算年休假时间时,也会碰到工龄这个问题,当然,这个是累计工龄,比如:“海龟”的工龄怎么算,比如:读研究生期间,要不要计算为我的工龄? 周斌(阿斌) 国外读博士,之前没工作的,读国外博士期间不能算工龄。国外只有公费留学的才算。而国内博士,统统都算。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从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不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安安的爸爸 读硕士研究生的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记忆中,感觉是如果是本科毕业后直接读硕士研究生的,则该期间不计算为员工的工龄,如果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读硕士研究生的,则读硕士研究生的期间计算进工龄。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28 01:0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