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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期限条款的处理?

2011-5-21 23:06|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332| 评论: 111

摘要: 道歉的话:最近真的没什么心思写什么专业帖子,=基本上也没什么心思看帖子,嘿嘿。 但是,不少朋友小窗问偶了,也有人在娱乐帖子的回复时提醒偶了。 偶真的是很诚恳地表示歉意。 好了,编个案例让大家讨论吧,这案例 ...
道歉的话:最近真的没什么心思写什么专业帖子,=基本上也没什么心思看帖子,嘿嘿。
但是,不少朋友小窗问偶了,也有人在娱乐帖子的回复时提醒偶了。
偶真的是很诚恳地表示歉意。
好了,编个案例让大家讨论吧,这案例能回答好的筒子,水平那是相当的高。
偶就动员斑竹加分给回答好的筒子了。
100楼后公布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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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张三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经理职位。张三与公司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采用的劳动部门提供的格式版本,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都做了约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方面,却因疏忽大意,未予以填写。20101231,公司终止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张三此时才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未有期限。张三遂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公司与大多数员工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个别是三年。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5-21 23: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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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凊伈 2011-5-21 22:36
沙发,坐等高手解答
引用 温州小兵哥 2011-5-21 22:37
占个位置先
引用 福气老高 2011-5-21 23:45
合同的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件,缺少期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本案中是由于工作疏忽所致,属于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法院予以变更。
引用 清风小刘 2011-5-22 00:06
看看
引用 Mark.Yao 2011-5-22 00:30
先抢座,睡一大觉后来回复。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应视作为无效合同,仅应视为缺少部分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至于劳动合同期限涉及到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另行约定。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就是主观性及过失性的问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必须符合用人单位主观上未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目前情况,案例中描述状况非该种情况。
我的个人理解是这样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属于双方意愿的体现,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哪一方占据主动的情形。况且,案例中明确表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了劳动部门的格式版本。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为主观性、故意性、隐瞒性未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那只能说明双方都认同无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双方都属于过失性遗漏约定。
所以张三主张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从本案例的情形来看,主要的责任者在于双方的过失。不存在谁的责任更多,谁的责任较少。但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以及用人单位应承但更多社会责任等原则来考虑,用人单位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履行完劳动合同。但是,
目前,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有两种。公司与大多数员工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个别是三年。
那么具体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意向到底是一年还是三年,我想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
(1)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不过估计期限没有,试用期期限多数是无约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上试用期期限超过二个月的,则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是三年。
(2)如无法证明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该以三年期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要补签劳动合同,可视双方意愿决定。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8 10:57 编辑

引用 haoed 2011-5-22 00:35
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准确的说应该是部分无效吧。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岗位性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合同的时间范围来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张三的观点。
3、个人觉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会以公司目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参考,可能会判决合同期限为3年,公司就要以张三签订3年合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3、
引用 只吃鱼的猫 2011-5-22 00:42
劳动合同,不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都应有关于期限的条款,如果缺乏,则合同不能成立。
应该不合法…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并未对雇员造成损失,公司应该不需要赔偿。
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就不存着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也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个人见解,如有错误,见谅)
引用 zzdlhr 2011-5-22 08:28
占个位先,以下为个人看法呵呵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补充,因此缺少部分必备条款不应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即使劳动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缺少必要条款而已。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因是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出现此问题,如果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我认为公司应当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约定合同期限.


此外说的是,如果是劳动部门的固定格式劳动合同文本,其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会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固定期限,二类是无固定期限,三类是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起始日期不写到无固定期限那栏就好呵呵.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1-5-22 09:4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1-5-22 09:54 编辑

引用 欧阳倩 2011-5-22 08:54
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
劳动合同没有期限是不是还会牵系到一个问题了,公司与张三约定的试用期是多久了,试用期工资又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嘿嘿,个人愚见,期待高人回复!
引用 一锋化千羽 2011-5-22 08:58
1.劳动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既然没有约定,个人觉得应该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2.该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觉得应该拨回 张三的请求,可按照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进行变更。
3.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对进行变更过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引用 我爱书 2011-5-22 08:58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不能认为劳动合同无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在张三的这三种主张中,个人认为只有第一种即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是成立的,其他两种主张应当不成立。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基于第2个问题,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作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出现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如果张三主张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引用 幸福飞娃娃 2011-5-22 09:02
来学习,不发表言论
引用 simpl2008 2011-5-22 09:13
真是一个纠结的问题,在工作真的不能产生这样的疏忽。1、虽然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必备条款,但这份合同也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其三年来的劳动报酬等也就是基于这份合同发放的,所以这份合同应有效。
2、张三若主张无固定期限及相关双倍工资赔偿,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留在自己手中的合同文本填写上劳动合同期限。然后再以工作人员疏忽和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及实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做为答辩理由,证明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在签定合同是也事先告知张三事了。
3、张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根据企业的文化和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同意恢复劳动关第,应该收回其劳动合本,让张三重新走一遍招聘程序。
引用 危机宝宝 2011-5-22 09:14
安爸不愧是名门之后,每次分享的音乐都超级好听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一般会有附件N个作为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公司制度或叫做员工手册会包含在其中(当然其制定程序要符合法律规范),我一般会在制度上明文规定不同级别的员工合同期限。如果由此类文件作为附件则此份合同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此份合同只是缺少期限,其它条款都具备,如果公司没有以上制度作为附件,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的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给张三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最大限度)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作为公司张三如果业绩及各方面任职资格都具备公司是不会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现在最关键的是取证,不管合同期限是多长,只要有证据证明张三具备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之任何的规定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最后说几句,作为企业的HR要做事要细心,为企业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如果出现劳动纠纷本着先调节的原则,在此同时争取时间调查取证,不能坐以待毙。
引用 深海比目鱼XM 2011-5-22 09:18
楼上的说的真好,尤其是最后几句
引用 yiyi907 2011-5-22 10:37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应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目前是在合同的结束其间内发现的问题,所以未签订的部分现在还属于未发生的状态,所以不存在双倍薪资的部分。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公司应该根据张三的各方面表现及素质双方协商确定,若确实要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取证张三的工作中是否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哇咔咔~~~偶不知道偶是毁灭了还是重生了)
引用 追梦的枫 2011-5-22 11:01
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么,该案例中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缺失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补充,因此缺少部分必备条款不应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可能实现的。此份合同只是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其它条款都具备,所以张三的要求无效。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作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出现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如果张三主张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引用 elvanhe 2011-5-22 11:58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没有合同期限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确,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本案例中张三主张的不在此规定情形内,所以主张不会得到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节;不愿调节、调节不成或达成调节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有调解的情况下,根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补偿金。
3、张三要求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应看公司是基于什么原因终止的,如果公司跟张三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的,那么就算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期限也可以依法解除,最多就是根据《劳动法》依法给予补偿金。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能依法解除呢。如果只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期限终止,我觉得张三的请求可以到达认同,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劳动期限,双方都有责任,因此还是秉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解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引用 危机宝宝 2011-5-22 12:02
马克大虾,安爸的姓氏跟哪位中国近代作曲家、钢琴家相同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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