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的话:最近真的没什么心思写什么专业帖子,=基本上也没什么心思看帖子,嘿嘿。 但是,不少朋友小窗问偶了,也有人在娱乐帖子的回复时提醒偶了。 偶真的是很诚恳地表示歉意。 好了,编个案例让大家讨论吧,这案例能回答好的筒子,水平那是相当的高。 偶就动员斑竹加分给回答好的筒子了。 100楼后公布自己的答案! -------------------------------------------------------- 2010年1月1日,张三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经理职位。张三与公司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采用的劳动部门提供的格式版本,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都做了约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方面,却因疏忽大意,未予以填写。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终止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张三此时才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未有期限。张三遂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公司与大多数员工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个别是三年。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5-21 23:0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