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分段计算

2011-5-28 12:26|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574| 评论: 8

摘要: 案例:一员工2005年12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5.12.01-2008.12.31。2008年12月又与该单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2009.01.01-2011.12.31。2011年5月的一天,公司因为其他原因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案例:

一员工2005年12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5.12.01-2008.12.31。2008年12月又与该单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2009.01.01-2011.12.31。

2011年5月的一天,公司因为其他原因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多少,如何计算(一个月代通知金另算)?

公司给出的答案:一共工作了5年5个多月,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所以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

个人理解:2008.01.01-2011.05,一共是3.5个月经济补偿金;2005.12.01-2007.12.31,是2年1个月工作时间,按照当时标准是3个月经济补偿金。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自己备注:也就是说计算时间点以2008.01.01为分界。)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希望解疑释惑。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oon1984 2011-5-28 12:44
是不是2008年之前不用算经济补偿金的,请前辈给予指点
引用 zt1006 2011-5-28 12:47
2008年以前的,合同终止,单位不愿意续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 Audy.zhang 2011-5-28 12:57
合同自然中止的,2008年前的不需要支付,协商解决的需要支付
引用 邻家女孩 2011-5-28 14:34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分阶段计算的结果就是6.5个月了,这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计算方法;如果是非法解除的,则分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计算成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赔偿金来计算(这样就没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2倍),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赔偿金。
引用 wgcg1983 2011-5-28 16:27
就该案来说,此员工在2008年12月续签了劳动合同,在2011年5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计算为6.5月是正确的。时间定好后,其次就是计算数字了,不过提请关注该员工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了,要是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00%,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关注个税计算就是了。
引用 zt1006 2011-5-29 19:03
回复 6楼 wgcg1983 的帖子
谢谢了

   
引用 zt1006 2011-5-29 19:04
回复 5楼 邻家女孩 的帖子

谢谢了
   
引用 s80s1b27 2011-6-6 12:00
2005.12.01-2008.12.31的工作年限是3年又1个月,就是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009.01.01-2011.5的工作年限是2年又5个多月,就是2个办月工资的补偿金,一共是6个半月。
主要是因为在08年以前,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对于不到半年的,按一年算,而08年以后不到半年的,按半年算。

查看全部评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