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员工2005年12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5.12.01-2008.12.31。2008年12月又与该单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2009.01.01-2011.12.31。 2011年5月的一天,公司因为其他原因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多少,如何计算(一个月代通知金另算)? 公司给出的答案:一共工作了5年5个多月,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所以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 个人理解:2008.01.01-2011.05,一共是3.5个月经济补偿金;2005.12.01-2007.12.31,是2年1个月工作时间,按照当时标准是3个月经济补偿金。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自己备注:也就是说计算时间点以2008.01.01为分界。)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希望解疑释惑。 & F- \5 M!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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