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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2011-6-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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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论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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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45
|
评论:
22
摘要
: 员工进公司后不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采用的合同是保险办理人代签的。 后有辞职员工要求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公司开始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签订合同。 但是合同签订的日期要求从入职开始,而非现在的时间,如果不签就 ...
员工进公司后不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采用的合同是保险办理人代签的。
后有辞职员工要求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公司开始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签订合同。
但是合同签订的日期要求从入职开始,而非现在的时间,如果不签就扣工资,避免以后再有辞职的员工索要双倍工资。
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是实际发放工资的60%,为了少缴纳保险。
请问,综上所述,企业犯了哪些错误,如果员工要求索赔,会如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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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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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aizhi
2011-6-2 14:39
顶起来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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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3 11:39
为啥没回复呢,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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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逸紫蝴蝶
2011-6-3 11:44
来学习高人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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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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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郭小羿
的帖子
1、代签合同当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附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没签劳动合同,等于没有试用期,约定并履行了试用期的,按转正后工资支付赔偿;员工以此提出辞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2、不用证明,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主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责任或者员工不愿意签的,公司反而应该考虑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企业这样做,员工收集证据,申请仲裁,准备拿双倍工资去~~
4、同上,你懂的。
5、有时效的,时效是1年。双倍工资的申请范围是入职后第二个月到满1年整这段时间,共11个月。时效的计算,从入职第二个月第一天开始算起,至入职第二年第二个月开始,就仲裁时效全过,1分也没有了。
例:A2010年1月1日入职,其追讨的范围是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11个月双倍工资。从2011年2月1日开始,2010年2月1日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就过仲裁时效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2010年2月份整个月的双倍工资,就过仲裁时效了,只能追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了;如此类推,知道2011年12月31日后,全部过时效。
说得有点啰嗦,希望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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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书
2011-6-3 16:22
如果没(违规词汇)明员工甲代已签订劳动合同是经过乙书面同意或委托的,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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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的力量
2011-6-4 19:28
这里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是主要的问题在公司。可是会有很多老百姓会为了有个饭碗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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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0s1b27
2011-6-5 07:48
代签的合同无效,等同于没有签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借故推脱签订合同的员工,建议尽早清理掉。
双倍工资不同于工资报酬,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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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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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回复点评:
有疑问,以后请用回复跟帖,不要用点评,谢谢!
是滴,关于仲裁时效,双倍工资1年时效,这个非常明确。因为,这里的双倍工资补偿部分,是属于赔偿金额,而不是工资。同时,时效的计算开始时间,是从“员工知晓自己利益受损之日”
开始。那么,哪天是"员工知晓自己利益受损之日呢"?在法律层面上,应该签合同了,而没有签,员工的利益受损了,这时候就应当知晓了,知晓之日,应当是未签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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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8 14:53
2010年12月10日入职,假设现在申请仲裁,转正工资为A的话,一共能拿到多少工资?(双倍工资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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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8 15:14
双倍工资 按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
经济补偿 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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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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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还有个问题,假设公司给交了各种保险,是否还可以就没签合同的事情提起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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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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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就是说最多只能追讨一年的,按时间点一直到追讨不了。。。那也不合理啊,就是说只要过了一年,企业即使不签合同,对劳动者也没有保障了啊。
本帖最后由 郭小羿 于 2011-6-9 09: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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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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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郭小羿
的帖子
1、没有签合同,就不能交保险,但并不代表,交了社保,就是签了合同。如果只是补签合同,不是倒签,依然有提起仲裁的可能。
2、追多只能追11个月,不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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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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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1、啥叫倒签?
2、就是说如果不提起仲裁,之后就没机会了,企业不签合同也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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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ela015
2011-6-9 09:32
头晕吖···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6-9 09:32
1、2010年1月1日入职,没签合同,到2011年1月1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合同(只是视为,纸面上的,还是要做的)。那么,可以追讨双倍工资的部分是:2010年2月--2010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结束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间,到了2012年1月1日,就1分也别想追了。
2、倒签,就是说,2011年6月1日,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合同的开始日期不是2011年6月1日,而是2010年1月1日,把之前没签的那部分都含进去,就是倒签。
3、别去想这些钻空子的东西,想坏脑子~~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1-6-9 1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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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行
2011-6-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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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谢谢!终于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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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羿
2011-6-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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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我没钻空子啊,我朋友是受害者,我替广大人民群众咨询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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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1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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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郭小羿
的帖子
哈哈,你的朋友是没签合同的员工之一,还是那个公司烦着怎么给员工签合同的HR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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