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 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后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却未作具体规定。那么: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2、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说明1:以上王某的这个案例是在网络上看见的,具体来源于哪里,我也找不到原网址。之所以拿出来讨论,因为我在本论坛用“电子邮件”作为关键字搜索与“员工关系与劳法”相关的内容,只发现一则帖子:《用电子邮件申请辞职能作书面凭证吗》网址为: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566&highlight=%E7%94%B5%E5%AD%90%E9%82%AE%E4%BB%B6 在该帖子中,很多人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辞职的书面凭证。另外,在以“传真”作为关键字搜索的结果,与劳法相关的帖子《请问:劳动合同可否复印\传真》,网址为: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1846&highlight=%E4%BC%A0%E7%9C%9F 可是在实际的劳资纠纷中,很多电子邮件、传真等都不被认可。本人也经历过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证据的惨痛经历。 说明2:与上面这个帖子和下面这个案例相关的法律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6-6 20:5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