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于2008年成立,2010年准备投资一个新的分公司,目前政府批文、预名核准均已通过,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2011年初,项目的生产基地已开始筹建建设,目前已到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到30人,最长在岗已近半年,至今均未上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1、因为该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法用工,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2、如果该公司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集团总部公司附有连带责任; 3、现在以总部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待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再与分公司变更,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算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次数; 4、在分公司营业执照未下来之前,无法上社保,法律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何处理? 5、在分公司营业执照未下来之前,由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双倍赔偿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