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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再聘用,如何界定劳动关系?

2011-6-14 10:24|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2792| 评论: 39

摘要: 公司A同事于2008.8月1日与我公司签约,由于个人原因,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因为业务需要,经公司与A同事协商从新聘用A同事,签订日期为2011.3.1。 问题: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 ...

        公司A同事于2008.8月1日与我公司签约,由于个人原因,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因为业务需要,经公司与A同事协商从新聘用A同事,签订日期为2011.3.1。

问题: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为什么?
      2、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
      3、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棘手问题,希望各位提提建议和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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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unlily66 2011-6-13 17:42
1、与该员工是第一次签订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
2、以前的工龄不计
引用 糖糖2003 2011-6-13 20:33
1、与该员工是第一次签订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
2、以前的工龄不计
Sunlily66 发表于 2011-6-13 17:42



同意LS的观点
至于工龄的话 看公司怎么处理 我们公司也有离职再进来的 但是工龄接下去算的
引用 花、浅眠 2011-6-13 20:52
之前在你们公司已经工作过两年了,怎么可能还是第一次签署劳动合同呢。明明是第二次了啊。就算现在签了新的合同也不可以再有试用期了。他已经试用过了。一个员工在同一个公司不可能有2次的试用期的。
工龄不是公司想不想算的问题,他是真实存在的问题。他工作了多久,就算他多久的工龄。
引用 Goyo87 2011-6-13 20:58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为什么?

2、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
单位工龄要看公司是否有规定,是要清零还是要累计,但社会工龄是累计的~
3、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引用 Mark.Yao 2011-6-13 21:20
公司A同事于2008.8月1日与我公司签约,由于个人原因,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因为业务需要,经公司与A同事协商从新聘用A同事,签订日期为2011.3.1。

问题: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为什么?
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第一次签订。但我想楼主问的问题有点尴尬了,所问问题的目的可能有两个,一个可能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第二个可能是想确认如果再签订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问的是试用期,回答是不能再约定,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问的是第三次签订合同的形式,回答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前提条件为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才法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情形除外)。当然,连续的第二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
工龄问题,需要看是连续工龄还是本单位连续工龄。
如果是计算本单位连续工龄,则仅能从2011年3月1日起算,因为上一次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10年9月31日解除;
如果是计算连续工龄,尚需要追述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之间的工作情况方能确定。

3、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算建立。

以上。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6-13 21:24 编辑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6-13 21:21
1、属于第一次签订!关于合同中断多久再签算第一次,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操作中一般以中断满一个月就可以算第一次。

2、以前的工龄在计算社保交费年数、办理退休、休带薪年休假时不作废。其它企业内部用途由企业自定……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
引用 祖朝野 2011-6-13 21:38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为什么?
问题小棘手,只表达个人观点。个人日常处理是属于第一次,也重新约定试用期。肯定要考虑是否是同一个职位,还有就是肯定要跟A同事协商。法律上似乎认为不能约定。
那些用法律说事的同行,有没有考虑这种情况:A同事在本企业是一个基层岗位,四年后重新聘用是企业的老总呢?这个时候怎么办?

2、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
第一个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好办了。同样根A同事协商

3、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
引用 芋儿 2011-6-13 22:40
公司A同事于2008.8月1日与我公司签约,由于个人原因,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因为业务 ...
Mark.Yao 发表于 2011-6-13 21:20



这么强大的回答,不仅赞同,也要学习了。
引用 芋儿 2011-6-13 22:41
好象回复出点问题,
本帖最后由 芋儿 于 2011-6-13 22:42 编辑

引用 坦克装甲 2011-6-14 08:31
学习学习
引用 小雨的理想 2011-6-14 08:47
1. 属于第一次签订,以前的合同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法上指的是连续两次,而这两次是不连续的

引用 jerico 2011-6-14 09:11
如果从确定无固定期的角度,这次合同肯定算第一次,但是试用期不可以再约定。
关于工龄处理这个对企业来说硬性的主要涉及年假吧,这个应该算的,其他如果企业有内部福利与工龄有关的根据内部规定吧。
引用 luyifei26 2011-6-14 09:24
呵呵,基本都是前工龄不计的吧
引用 xinnaya 2011-6-16 15:56
1.为什么问是否属于第一次签合同,是试用期问题吗?如果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单位工龄重新计算
引用 人资小菜 2011-6-16 16:14
学习学习,赞同mark .yao,
引用 lyzhangwei2008 2011-6-16 16:48
学习了。
引用 歪歪静思 2011-6-16 22:02
算是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有解除合同的手续。在回来工作,就要有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连续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个不算。公司应该出台制度规定来规定。
引用 wushijun 2011-6-17 11:51
1、公司与该同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第一次签订吗?为什么?7 L. i- D+ O; W* }
因该员工与公司前一次是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了,属于再次聘用,不是续签合同,可以做一次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可以属于第一签订,可以约定试用期。
      2、以前的工龄是否作废?$ p0 T' ~4 b" T4 ?
以前工龄不累计,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规定,累计
      3、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需要累计工龄。
引用 红尘HR笑 2011-6-17 12:24
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得和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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