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公司车间内工人基本上实行计件工资制,工资发放形式为按具体岗位的劳动定额结算工资。但结合公司情况考虑到有些岗位上手比较慢,速度提不上去,这样工资也会比较低,故制订这些岗位的新员工前三个月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总补贴金额在900—1800之间)工资发放形式为计件工资与补贴工资。几个月后,人事部发现很多工人都在三个月后辞职,辞职理由各不相同。老板发话了,认为这种补贴方式不行,觉得公司亏了,在你没熟练的时候公司给予你补贴让你提高产量,但是你产量提高后却又不做了,然后新进的员工又要给予补贴,这样下去,公司永远都在花钱培养人。 针对以上情况,大家商量得出下面两种方案 1、补贴工资发放时间应该延长,比如说做满六个月后再发放,或者分的周期再长些,分六个月发放。人事部认为这样发放招不到人,因为前三个月工资太低?(备注:如果前三个月不发放补贴,工人工资大概在1200左右/8小时) 2、补贴工资照常发放,但是在合同补充条例里注明,未做满三个月的扣回公司发放的补贴金额的50%,未做满六个月的扣回公司发放的补贴金额的30%,做满六个月以上的不扣。 本案例要讨论的问题是 1、方案1可行吗?这样能否招到人,又能否解决员工辞职的问题以及减少公司的损失? 2、如果按方案2做,我们假定员工同意了,这样会不会违法? 3、如果以上两个方案都不可行,你有更好的方案吗? 欢迎大家发挥你们的聪明智慧给予建议或者说出你的想法,也希望大虾们能给予指点,在此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