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南京的,6月18去一个公司面试,当时工资谈好是三千,试用期按80%计算,也就是2400,这些都是总经理和法人一起面试的,他们签字同意的。并 6月20号我第一天上班,让我签“工资标准签单”, 具体如下:“××在我公司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式进入正常工作,独立承担工作任务,试用期工资按南京最低标准(1140/月)计算”。我签字了。 在这期间老板多次暗示我要出去喝酒,不然就不合格。我是做技术的,不是做业务的。所以6月29我提出辞职了。公司说按1140给我算工资。下月打到我卡上。这合理吗? 一直知道中人网热心人多,所以特来求助大家。 我现在的问题是:试用期还没来得及签试用协议协议,工资到底是按最低标准算还是按当初老板亲笔写的80%算? 小女子再次谢谢大家了 本帖最后由 echovicky 于 2011-7-1 13:2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