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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例分析

2011-7-4 09:21|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489| 评论: 8

摘要: 杜某和袁某均系东台市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因生产所涉水源断绝,东台某公司停产歇业,职工待岗,该公司鉴于当时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与包括杜某、袁某在内的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实施过 ...
            杜某和袁某均系东台市某公司职工。20073月,因生产所涉水源断绝,东台某公司停产歇业,职工待岗,该公司鉴于当时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与包括杜某、袁某在内的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实施过程中,该公司于2007117日在东台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向职工发出通知,其内容为因三仓河闸新建工程,本公司在三年内无法组织正常生产,经公司董、监事会研究,股东会决议并向职工说明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公司决定除国家政策规定保护对象外,实施整体工龄买断,与杜某等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请有关职工在本公告登报后30日后的10日内,自行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2007126日,该公司分别向杜某、袁某等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杜某和袁某认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合法,遂向东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您认为公司当前的情况满足《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的要求吗?
     公司的裁员程序有瑕疵吗?杜某与袁某的诉求会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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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1戒烟了 2011-7-4 08:58
学习常版主,在公布答案前,搜索了下关键词”客观情况“ ,有以下3个帖子:
4月活动】谈谈劳动合同法之客观情况 ——TOHEY
关于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的讨论 ——柳絮轻舞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wc_cai
应本人最近较忙及个人能力不足,就不再做个人分析了,直接贴上法官的判决:

【法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袁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东台某公司在裁减人员前,未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在裁减人员过程中,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东台市某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故判决撤销东台市某公司对杜某、袁某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说生产经营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营发生困难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需要调整生产结构、裁减人员,才有可能获得一线起死回生的机会。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权利的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亦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要求。这则案例告诉我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用人单位的现实状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的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员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本帖最后由 2011戒烟了 于 2011-7-11 15:28 编辑

引用 left天空 2011-7-4 09:34
希望专业人事解答
引用 BAIYUN1013 2011-7-4 14:52
没有做离职沟通吗
引用 qiumr888 2011-7-4 16:28
看看     
引用 chaobing 2011-7-4 17:17
做离职沟通吗
引用 芋儿 2011-7-4 23: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的裁员存在问题: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而在未经法定协商的程序情况下,杜某与袁某的诉求应该会被得到支持。
引用 31号 2011-7-5 09:13
楼主的情况属于经济性裁员,程序没什么问题,小问题:1、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解除劳动合同;2、买断工龄已不存在,可以去掉
引用 lotus_niu牛牛 2011-7-5 15:24
谢谢版主 芋儿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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