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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癌症,何时可以解除合同

2011-7-6 16:35|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949| 评论: 17

摘要: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
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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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常诚 2011-7-7 10:23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面提及了适当的用词,看来是可以视情和商议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员工、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三者是如何就延长多久达成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结束期限。
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提醒一下:
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引用 常诚 2011-7-7 10:50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补充一下:
对于延长医疗期上,刚刚和律师交流过:若延长除要劳动部门同意外,必需经单位的同意,而公司不同意延长,并不违法。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劳动主管部门及企业批准。
   
引用 蔡康永 2011-7-7 10:56
谢谢分享,分析的很专业
引用 常诚 2011-7-7 11:09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引用 helenho 2011-7-7 15:25
回复 5楼 常诚 的帖子

谢谢版主详尽的解答。

1)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五级伤残),该员工是有权利休息24个月的医疗期的。
2)如果在医疗期结束后,因为该员工所患是特殊疾病,故其是可以在24个月医疗期后再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该申请是必须要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是有权拒绝延长医疗期的。
3)在24个月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该员工还不能继续工作,公司是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

谢谢解答。

   
引用 commonisme 2011-7-7 21:03
长见识了,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扰,现在心里有数了
引用 蓝瑟清香 2011-7-8 11:49
很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学习了!
引用 s80s1b27 2011-7-12 08:52
南京这儿是24个月封顶,如果单位同意延长,则可,如果不同意,则不延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但是期满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要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绝症的还要加发1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引用 luguojie 2011-9-30 14:40
此人情况与我十分相拟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引用 luguojie 2011-9-30 16:12
本人不幸得了白血病CML和上叙情况非常相拟,一直在进行治疗,花费了近70万,总算把命仔捞回来,在家养病时间已26个月了,现在处于相对稳定期,身体情况还可以,目前还未能上班,经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本人在医冶期间其公司一直不闻不问,没什么同情心可言,更得不所谓工会企业关心筹款,好在得到其它各界的支持及自已的努力才可走到这天,但这月***日,这公司开始对我始行动了,给我三种选择 ::   
叫我同意解除合同,它赔钱十万八万就想打发我走人。(此司因有商业保险,每年医疗费报销报销额有6万元,现在我每月药费都1000元左右,因能报销八成左右,现况我没胆拿它钱走人)现每月拿它的疾病救助费900元左右,讲实话还不究买药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现在我这身体能收钱走人吗???????你话呢??????   等到你病时你就知   惨  !  惨!  惨  !惨  !所以我非常同情上述病友。
叫我休事假,不再发那可伶的900元左右的疾病救助费。
叫我上班,我都不知它怎样安排五级伤残的我。更不知它怕不怕出工伤!!!!


前天查了一下政策得知我还可以休下去   ,便写了申请::
              医疗期延长申请书
本人*****不幸患有慢性白血病CML (血癌症)   (经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需要继续停工医疗,恳请单位给予延长医疗期。请予批准!

                                                                申请人:**********                                                                                      
                                                                2011年**月**日                    


          一、医疗期限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

          (二)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三)下列情况的病休职工,按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相应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1.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另行制定)的病休职工;

          2.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

          3.经单位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单位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25年及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病休职工。
引用 hxf731 2011-9-30 19:32
重温劳动法
引用 tina1981 2011-9-30 19:44
这些问题还没遇到过,看着就感觉有点烦人了,好复杂呢。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9-30 20:05
学习学习
引用 lixiaoxv 2012-11-21 15:39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1:09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

如果公司有权不批准延长期疗期,那么接员工还接着休,又有医院的假条,怎么算?事假?
引用 maplekong 2016-7-14 14:37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0:23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 ...

谢谢分享!
引用 maplekong 2016-7-14 14:38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1:09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

非常专业!!!
引用 maplekong 2016-7-14 14:42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0:50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补充一下:

专业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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