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 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请大家讨论并支招,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