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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因患癌症,医疗期的界定及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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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6:1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 u$ N* `2 a* h% y( ?  j7 P
7 l3 M' F; S+ {3 Z& o  H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 o* B$ B% K2 e, |* A* M

+ q" p( C7 o8 Y1 X+ ?8 s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Y4 m- x& a1 }, Y0 D, b- L% @
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
& w9 E, `" V! U+ y% T' q5 N; a2 _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7 M! J( o  d7 ?4 A* R; w# i. B3 G7 m- N- P+ e" E' C
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D' d3 r0 }% H4 `* Q; e
( b) N8 |: d& C$ a3 j4 a

& W1 l* H& G% a请大家讨论并支招,谢谢!8 E1 R- U/ t3 W%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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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7 10:23: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b' i9 ?$ ^7 `8 [

1 ^1 w" T4 h# p& G: E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面提及了适当的用词,看来是可以视情和商议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员工、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三者是如何就延长多久达成一致的。
& f1 u& T: O# l第二个问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X: c  P( ?0 E' y( A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结束期限。
. O' y- A7 f' _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提醒一下:
8 e, d- I' |; d" N" I6 q) z3 d. q& R2 u, g  A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9 P0 S; y  P' X; M( }8 F" ]' `2 I

. k3 c8 W1 y  |6 [$ x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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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kong  工具星级: 5
  发表于 2016-7-14 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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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0: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i* T" c1 o# H9 u

, i- x; N# r. C0 Q, p0 g补充一下:
3 ?0 Y5 b7 y1 c. E对于延长医疗期上,刚刚和律师交流过:若延长除要劳动部门同意外,必需经单位的同意,而公司不同意延长,并不违法。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劳动主管部门及企业批准。
/ V9 d1 ^; d* k9 \# {!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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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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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6: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分析的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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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1:09:32 |只看该作者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7 O1 m# ^0 Z/ {0 f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4 ]' I* ~$ r/ q$ w- z* E
/ A( |% }. D) E# k' b* p. i( ]$ e8 T& ]+ w; n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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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5  回复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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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5:25: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5楼 常诚 的帖子& D7 q5 ^0 a8 D- c4 P

" l. S/ F0 |$ B0 I" c$ A& s& _) U谢谢版主详尽的解答。/ s/ U0 L8 x3 }4 i, o! E/ W, J

. R0 h  X, i" ]% Z, Q8 [* \1)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五级伤残),该员工是有权利休息24个月的医疗期的。
5 G7 z+ x( D1 `1 Z  F2)如果在医疗期结束后,因为该员工所患是特殊疾病,故其是可以在24个月医疗期后再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该申请是必须要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是有权拒绝延长医疗期的。
& J% W* z( q! `" c. j/ @0 v+ Q3)在24个月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该员工还不能继续工作,公司是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 t% S' n9 w" |$ e3 P! |4 Q$ B6 s" h0 `
4 _2 u5 ?- ~" c
谢谢解答。1 D& \# z0 w/ q9 \%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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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1:03:14 |只看该作者
长见识了,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扰,现在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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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1:49:24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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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这儿是24个月封顶,如果单位同意延长,则可,如果不同意,则不延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但是期满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要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绝症的还要加发1倍。% f. x3 U2 h) |$ r* N6 w2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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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4:40:00 |只看该作者
此人情况与我十分相拟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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