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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是否可以不签竞业禁止协议

2011-7-28 13:19|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5568| 评论: 8

摘要: 朋友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办离职时,公司提出要与他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朋友欲不签,但公司人事说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了,如果不签的话,需要有6个月的脱密期。 就是:要么签止协议,要么在公司再呆上6个月。 现在的问 ...
朋友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办离职时,公司提出要与他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朋友欲不签,但公司人事说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了,如果不签的话,需要有6个月的脱密期。
就是:要么签止协议,要么在公司再呆上6个月。

现在的问题是:
1.不签是否一定要经历6个月脱密期?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
2. 签的话,那个竞业禁止协议之前没有看到过,上面很可能有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把他的下家列为竞业禁止公司(公司已知道他的去向)或业内的几家知名公司都列入禁止名单。
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3. 之前的劳动合同里只提到要离职时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而没有告知具体内容包括上述禁止公司名单,经济补偿数额等
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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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zhangsilvia 2011-7-28 13:16
另外,朋友已经书面提交离职申请一个月。除了竞业禁止协议没签,其他离职手续都完成了。
是否可以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直接视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去新公司报到呢?
引用 莎莎啊 2011-7-28 13:33
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没有涉及经济补偿的话,是无效的
引用 zzdlhr 2011-7-28 13:50
先是要看原来劳动合同怎样规定的,如果有的话是要遵守的。但公司要给受竞业限制的人经济补偿,如果不给,协议无效。不知道里面有没有关于此条款的规定以及金额的多少。企业这样做也很没有意思,即使员工在这里再做六个月,心里不爽也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引用 宠着小猪 2011-7-28 14:04
你可以放心大胆的签,因为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不遵照此协议执行!!
引用 zhangsilvia 2011-7-28 14:48
可能没说清楚,是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时要签竞业禁止协议。
现在竞业禁止协议还没签,也不知道具体内容。公司已经表明态度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将要签的禁止协议肯定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
现在朋友就是不愿签,也不想要这个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zhangsilvia 于 2011-7-28 15:01 编辑

引用 魂孤鬼野 2011-7-28 15:29
LS的这个问题,我们公司也一直很纠结。  
又不想跟所有人都签竞业禁止,又不知道什么时候签这个竞业禁止。

2. 签的话,那个竞业禁止协议之前没有看到过,上面很可能有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把他的下家列为竞业禁止公司(公司已知道他的去向)或业内的几家知名公司都列入禁止名单。
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答:竞业禁止必须是原公司所属的行业中的其他公司,行业内的公司而且公司业务有相冲突的方面,这样的话,签竞业禁止是合法的。

引用 TEOH 2011-7-28 15:43
1.是否一定要经历6个月脱密期?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注1: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上,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签订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有可以保守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接触到。
注2:上述通知虽未废止,但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冲突》,如果真的发生争议…… 应该遵循上位法,保障员工的离职权利。
注3:但一旦发生争议(劳动纠纷-仲裁/侵犯商业秘密-法院),个人和下家单位都会冒较大风险,且耗时甚久……。单位还可以在该员工提出离职的同时提请劳动仲裁,那接下来的1年的时间该员工都会受制于此……

2. 签的话,那个竞业禁止协议之前没有看到过,上面很可能有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把他的下家列为竞业禁止公司(公司已知道他的去向)或业内的几家知名公司都列入禁止名单。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看情况。如果下家公司是该公司竞争社,那么企业行为合法。如果不是,那就侵犯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3. 之前的劳动合同里只提到要离职时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而没有告知具体内容包括上述禁止公司名单,经济补偿数额等。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合法。但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济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当然,员工对协议内容不认同可以拒签,那就回到问题1……。

但如果该员工确实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并且在离职后去了竞争社,即便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企业也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名义提起诉讼。更有甚者,即便该员工不掌握核心机密……(此处略去数十字)。
对员工和企业而言就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所以,不要弄到剑拔弩张,建议协商解决。

以上,仅供参考。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7-28 16:08 编辑

引用 zhangsilvia 2011-7-28 16:12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回复:
有以下不同意见,再探讨

1.是否一定要经历6个月脱密期?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 s0 ~; l3 Q6 Z
合法。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注: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上,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签订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有可以保守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接触到。

此规定是96年出台的。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只是规定了竞业禁止这一项可以设置违约金,是不是说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的据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只有竞业禁止协议了,届时将不能再约定“脱密期”。
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

签的话,那个竞业禁止协议之前没有看到过,上面很可能有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把他的下家列为竞业禁止公司(公司已知道他的去向)或业内的几家知名公司都列入禁止名单。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看情况。如果下家公司是该公司竞争社,那么企业行为合法。如果不是,那就侵犯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3. 之前的劳动合同里只提到要离职时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而没有告知具体内容包括上述禁止公司名单,经济补偿数额等。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Z# R" h, i3 N; `2 }' |+ q( w
合法。但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济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该员工确实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并且在离职后去了竞争社,即便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企业也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名义提起诉讼。
如果该员工未掌握商业秘密,或不准备去竞争社就没什么好担心的;反之,即便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也做不到高枕无忧。

商业秘密是很模糊的概念。具体来说,假如一个IT工程师,比如做移动支付,业内总共就那么几家有名的公司。如果禁业协议把这些公司都列入名单,无疑是断了员工的生路。
再者,离职时再拿出公司单方面签署的禁业协议,该协议之前没有做过任何公示。只是告之员工要么签,不么进入脱密期。非此即彼。是否违背合同法,订立合同双方,自主平等协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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