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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7-28 16:12: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回复:9 [/ k: h6 q/ M- E- h9 j( ^! E( w
有以下不同意见,再探讨4 T$ {) ~2 u2 Z% V& V
/ W3 }) g% f n$ m1.是否一定要经历6个月脱密期?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 s0 ~; l3 Q6 Z3 }& N& z0 V: Z9 c# U
合法。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 v7 K7 C. @: q, `
- K0 O# |# e) ~* z: N3 z, g, }注: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上,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签订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有可以保守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接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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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M, X; D8 @- P. O3 B此规定是96年出台的。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只是规定了竞业禁止这一项可以设置违约金,是不是说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的据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只有竞业禁止协议了,届时将不能再约定“脱密期”。
; T, v e7 T3 O' ?% I2 p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6 z' A( |7 U _; k
+ R" m; _- U6 r8 `1 b3 w
签的话,那个竞业禁止协议之前没有看到过,上面很可能有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把他的下家列为竞业禁止公司(公司已知道他的去向)或业内的几家知名公司都列入禁止名单。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 ^, f0 P4 ^+ l |% ?/ h4 a看情况。如果下家公司是该公司竞争社,那么企业行为合法。如果不是,那就侵犯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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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S: c! \3 N* d9 X3. 之前的劳动合同里只提到要离职时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而没有告知具体内容包括上述禁止公司名单,经济补偿数额等。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Z# R" h, i3 N; `2 }' |+ q( w
1 a+ A3 W3 D/ J合法。但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济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4 T5 [( x# c* p; p! z0 B如果该员工确实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并且在离职后去了竞争社,即便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企业也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名义提起诉讼。9 _! Q/ F. W; W6 Q
如果该员工未掌握商业秘密,或不准备去竞争社就没什么好担心的;反之,即便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也做不到高枕无忧。( Q: P" q' T7 {%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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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很模糊的概念。具体来说,假如一个IT工程师,比如做移动支付,业内总共就那么几家有名的公司。如果禁业协议把这些公司都列入名单,无疑是断了员工的生路。" i2 V8 Q! ]8 C% ^2 e
再者,离职时再拿出公司单方面签署的禁业协议,该协议之前没有做过任何公示。只是告之员工要么签,不么进入脱密期。非此即彼。是否违背合同法,订立合同双方,自主平等协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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