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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

2011-8-11 11:06|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865| 评论: 11

摘要: 情境一: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情境二: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 ...
情境一: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情境二: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现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已确认员工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

注:办公系统中能显示发件人、收件人姓名、邮件发送时间且精确到秒,公司制度及通知均在系统中发布,类似于网络论坛。



问题:
1、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否相关案例分享?
2、如何处理以上两个情境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风险?


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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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糖糖2003 2011-8-11 09:5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你只需要提交书面辞职书即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书,保存好邮寄收到回执。达到法定的三日或三十日即可离职。”公司内部邮件提出离职与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参考 请高人解答
引用 markkk2010 2011-8-11 10:01
1.电子邮件的效力类似于我上次提问的关于短信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邮件和短信的效力,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法律没规定邮件或者短信不构成证据。邮件可以算证据,只要证据链确凿即可(如可证明对方的邮件来自本人即可)。
2.做法a、完善公司制度,离职、续签合同制度化,凡事有据可依;
           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方式途径,是必须通过书面还是其他都可以;
           c、做一些沟通,看看用工意向不明确员工的意图,尽快续签。
3.对第一点,我的说法不是法律,如果你们有异议,直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公司。希望合理尽快解决问题!
           祝好!
引用 凊伈 2011-8-11 10:27
保险一些还是书面的比较好,签字确认
引用 qangel 2011-8-11 10:35
1、建议通过书面会好一些,白字黑字签名的效力还是保险的多。
2、类似于第一个问题,最好事先与员工有相关的协议或者颁发过相关的制度,员工的确认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一定要有据可依。
引用 markkk2010 2011-8-11 10:38
刚才和高人糖糖沟通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共享之: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
引用 黑色猫咪 2011-8-11 11:11
书面的最好
引用 常诚 2011-8-11 12:24
回复 1楼 liou13 的帖子

这个问题,请看: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好是建立书面的固定证据为妥!
引用 markkk2010 2011-8-11 13:04
回复 8楼 常诚 的帖子

哈哈!看来常版主也是有备而来!!!系统了!顶!
   
引用 小差火 2011-8-12 11:26
1.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可以不批,邮件是离职申请!
2.用电子邮件确认劳动合同意向书,我认为不好,这个需要书面的,毕竟出了问题,
仲裁和法院还是向着弱者的!
引用 brigend 2011-8-12 11:37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但实际上合同法等已经对电子邮件作为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一种有效证据。
因此,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的证据的。
但同时电子邮件作为电子符号,容易被修改和伪造,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可能就会涉及一个证据效力鉴定的问题,经过鉴定认可的电子邮件才具有证明力。
引用 xiejiajie 2011-8-28 10:00
书面证据最好,既然辞职了,就走的光明磊落,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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