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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六个月试用期,最后一周被辞退,如何处理?

2011-9-28 10:23|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853| 评论: 56|原作者: 糖糖2003

摘要: 其实关于试用期内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该老生常谈了,但是糖糖还是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身边一个朋友的公司 前段时间录用了一个员工,该员工是通过猎头公司招聘过来的,所有的手续都一切办妥 ...
其实关于试用期内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该老生常谈了,但是糖糖还是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身边一个朋友的公司 前段时间录用了一个员工,该员工是通过猎头公司招聘过来的,所有的手续都一切办妥,背景调查也做的比较顺利, 与2011.4.6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为期6个月,到2011.10.05 试用期应该结束,就在这周2011.9.27  公司要以试用期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该名员工,问题该员工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劳动法规定里面的几种情况,这样莫名的让员工走,该员工肯定不会自动离开?HR 也不好处理,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话HR方面要怎么处理呢?还有该员工自己也怎么办呢?


个人觉得虽然试用期内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提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但是就这个问题,公司方面没有举证 证明该员工不符合,也么有相应的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那么公司单方面要辞退的话,需要补偿金吗?


或许内容有点乱,大家仔细看看?一起来讨论一下吧。还有说明一点 等到国庆过后上班,该员工应该算结束试用期了,这样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比较困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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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billy.liang 2011-9-28 10:16
本帖最后由 billy.liang 于 2011-9-28 10:22 编辑

占沙发,等答案,哈哈第一次犯错误就被发现,霉!

试用期企业、劳动者双方均可通过一周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要完善的话是有两方面:
1、做好离职面谈;
2、完善工作评价体系,有劳动者书面确认的材料是最好的相关证据。
引用 liulei01 2011-9-28 10:2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单位无法明确拿出员工试用期不胜任的证据而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个人认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另,对付这种黑心公司,建议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地方之前,拖住原来的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打官司这段期间,社保工资理论上还是有原来的公司负担,给这种公司一个教训。
引用 陌上雪 2011-9-28 10:27
公司方面没有举证 证明该员工不符合,那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即使是试用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

如果坚持解除,那就依据违法解除的赔偿来算了。
引用 hr163mail 2011-9-28 10:30
如果不能证明不能胜任公司用人标准,也不能证明有啥其他过错,貌似有点难。

不过,其实有一条可以用。我们公司就经常用。但要对的起自己良心。

我之前招过许多工人,相当一部分几天就被辞退了。原因是:工作态度达不到企业要求。因为老员工反应,工作时接电话过多,或者不太出力(就是本来一个动作别人应该 嚓嚓嚓嚓这样干,她总是嚓。。。嚓。。。嚓这样干)。
其实,这方面很难有所谓的证据。 谁也不会把这个作为标准写进任何手册里。也不会天天录像保存证据。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0:31
billy.liang 发表于 2011-9-28 10:16
占沙发,等答案,哈哈第一次犯错误就被发现,霉!

试用期企业、劳动者双方均可通过一周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 ...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方面由于性格问题有点沟通不好  所以面谈下来还是没有妥善的结果  HR劝员工自己主动离职  但是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足够的证据 考核结果 肯定不服啊  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若员工要求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话  算过分吗?
引用 幸福青鸟 2011-9-28 10:37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0:31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 ...

如果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坚持解除合同,HR应该探索一下隐性问题。到底是这个上司的原因还是该员工的原因。直接上司是不是怕该人太优秀,早晚要顶了他位子啊??!还有老总到底是个什么意见?
引用 lzg043 2011-9-28 10:37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0:31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 ...

不过分,没有明确的考核,不能说明该人员不胜任工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0:38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8 10:30
如果不能证明不能胜任公司用人标准,也不能证明有啥其他过错,貌似有点难。

不过,其实有一条可以用。我们 ...

其实我感觉下来 该员工没啥问题 估计是他的上司要存心支走他吧
上司给与HR的理由是 工作态度不好 邮件没有及时回复  
现在该员工就是气不过 走时肯定走定了 只是其要求 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样的话 员工要求过分吗?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9-28 10:43
1、需要,而且是双倍,因为那已构成了违法解除。
2、如果有实际证据证明不符合的,案例中的情况,应该在10.1国庆前处理,如果等10.1过后回来再处理,那已经过了试用期,已经转正了。即使有依有据,也不能用试用期不符合来解除了。
3、不如先去问问你们老板,让猎头挖个人回来,合同都签无固定,用个不到半年又说不要,到底在想什么先吧~~
4、公司方面就不想怎么多说了。直接解除,违法,赔等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协商解除,员工肯定要补偿,还可能要所谓代通知金(虽然不受法律范围内,但条件可以提的),这样还可能得给相等于1.5个月工资的。实在找不出证据的,干脆点直接违法解除,赔一个月算了。反正感觉老板钱多不在乎。
5、如果是员工?我就不管不理不闻不问,今天28,过了今明两天,国庆没人上班,国庆后回来再谈。那时候,入职超过半年,算补偿是就按1年算了~~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0:43
liulei01 发表于 2011-9-28 10:2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

恩 个人比较赞成
虽为HR 但是个人不负责这块 然后我也站在员工这边的
那仲裁的话一般需要多久呢?
员工为胜的机率高吗?
我的想法是 拖着 反正其公司HR方面也没有通知办理手续 过了国庆之后 试用期已经结束了
再说公司方面的确没有足够的证据 证明员工不合格的
过了试用期 估计没有理由以试用期录用不合格为由了吧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0:47
幸福青鸟 发表于 2011-9-28 10:37
如果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坚持解除合同,HR应该探索一下隐性问题。到底是这个上司的原因还是该员工的原因 ...

问题 老总在国外开会 根本不知道
据我所知是上司觉得该员工对于自己有压力  该员工各方面都很优秀 属于有自己想法那种
那上司是50多岁的老头了
HR的话 肯定会站在公司这边
引用 hr163mail 2011-9-28 10:53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0:38
其实我感觉下来 该员工没啥问题 估计是他的上司要存心支走他吧
上司给与HR的理由是 工作态度不好 邮件没 ...

过不过分,其实就看站在谁的立场了。

邮件没有及时回复这种情况估计是肯定存在。但发生频率,就要认真核实了。

另外,是偶然疏忽无心犯错,还是一贯马虎经常犯错,或者是不服领导故意犯错? 这一点其实很难界定,尤其是后两种。但后两种肯定是要开除的。除非领导是个窝囊废,新人能力极强,更高层有意换血。

怕就怕,偶然一次其他的事情,领导觉得新人不顺眼,有成见了。新人偶然一两次疏忽,给领导找到把柄了。这个就真说不清了。站在员工立场,肯定是委屈。站在企业立场,也许放大些错误后也勉强够的着辞退的标准给企业省钱。

就好像,之前我呆过一家公司,因为工作性质,迟到那是家常便饭。大家都那样。但公司制度要求考勤,打卡。平时大家都睁一眼闭一眼。算全勤,卡上自己补一下就过了。可真要是领导看哪个人不顺眼了,凭这一条就可以让你走人。公司合法。可谁都知道真正原因只不过是领导看不上你。
引用 cy4567 2011-9-28 10:55
试用期满,你们没有对员工的评估吗?
这个评估的内容就可以作为员工不胜任的证据。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1:02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8 10:53
过不过分,其实就看站在谁的立场了。

邮件没有及时回复这种情况估计是肯定存在。但发生频率,就要认真核 ...


问题这件事情的根本原因 我也觉得是上司看不惯 才要HR 解除劳动合同的
估计遇上个好说话的员工 肯定直接走人了
恰恰该员工 入职职场多年  懂得维护自己利益  所以HR不好处理 劝退肯定不行
至于赔偿金的事情 老板目前不在国内 何况也不知道此事  
据说该职位之前的2任也是莫名走的 可见该员工上司  有多不好相处了
引用 wq0618 2011-9-28 11:04
是否有具体的岗位说明书,如果有,那具体在哪方面达不到要求也可以考核啊,单靠嘴说,公司愿意怎么说也可以啊。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1:13
cy4567 发表于 2011-9-28 10:55
试用期满,你们没有对员工的评估吗?
这个评估的内容就可以作为员工不胜任的证据。 ...

试用期结束评估 就是以其直接上司的结论:试用期录用不合格为由啊
该员工并不同意 觉得录用不合格  为何录取呢?
引用 hr163mail 2011-9-28 11:13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1:02

问题这件事情的根本原因 我也觉得是上司看不惯 才要HR 解除劳动合同的
估计遇上个好说话的员工 肯定直 ...

那要这样的话,我倒建议,给赔偿。

       当然,做的需要艺术,否则那个主管该对hr有意见了。

     可以开个会,邀请个更高层领导。面露难色。说,“我们hr,想破了脑袋,可翻遍了法律条文,如果仅仅以这个主管提出的理由的话,我们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我们也苦口婆心的劝过此人,可人家不知道是哪有疙瘩,就说气不过,要法律维权。**主管,你能不能再详细说下,你们之间到底是因为什么让这个人这么固执要法律维权? 或者,能不能再多找找工作上的过错啊,能力不足方面的证据啊,毕竟你是直接主管肯定只有你能找的到证据,我们就差足够的证据就能帮你解决问题帮公司解决麻烦了”

       估计,这样,皮球就踢给那个主管了。顺便,让高层领导也意识到其中隐含的问题。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1:14
wq0618 发表于 2011-9-28 11:04
是否有具体的岗位说明书,如果有,那具体在哪方面达不到要求也可以考核啊,单靠嘴说,公司愿意怎么说也可以 ...

我也这么认为
感觉优势在公司这边
对于员工来说 不利多数
引用 糖糖2003 2011-9-28 11:18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8 11:13
那要这样的话,我倒建议,给赔偿。

       当然,做的需要艺术,否则那个主管该对hr有意见了。

恩 建议不错
HR肯定要维护主管 毕竟以后还要相处呢
公司方面这样处理
那员工呢?他是提出多拿一个月补偿 直接走人 还是等到国庆过后呢?
估计国庆过后对于员工来说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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