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试用期内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该老生常谈了,但是糖糖还是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身边一个朋友的公司 前段时间录用了一个员工,该员工是通过猎头公司招聘过来的,所有的手续都一切办妥,背景调查也做的比较顺利, 与2011.4.6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为期6个月,到2011.10.05 试用期应该结束,就在这周2011.9.27 公司要以试用期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该名员工,问题该员工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劳动法规定里面的几种情况,这样莫名的让员工走,该员工肯定不会自动离开?HR 也不好处理,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话HR方面要怎么处理呢?还有该员工自己也怎么办呢? 个人觉得虽然试用期内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提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但是就这个问题,公司方面没有举证 证明该员工不符合,也么有相应的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那么公司单方面要辞退的话,需要补偿金吗? 或许内容有点乱,大家仔细看看?一起来讨论一下吧。还有说明一点 等到国庆过后上班,该员工应该算结束试用期了,这样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比较困难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