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2010年3月1日到B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处出纳工作。在工作期间某B公司从未与A君签订劳动合同,只与A君口头约定制定的岗位分是180分,每一分的分值是12元,即转正工资为2160元/月,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1000元,每月的20号发工资,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 A君在2010年3月20号并没有收到B公司发的工资。之后找人力企划处询问才得知当月入职的员工工资要到下个月2010年4月20号(即2010年3月份的试用期全额工资1000元)才发!A君在2010年5月31号,递交转正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后转正,六月开始领取转正工资。但公司在A君转正后仍未按照规定与A君签订劳动合同。A君于2010年8月13日递交辞职信和辞职申请表。按照公司程序办完离职交接手续,2010年8月20日正式离职。A君正式离职至今,公司都没有结清应支付给A君的8月份工资即2160/21.75*15=1489.65元。 问题一:B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行为? 问题二:A君应该主张哪些权利依法保护自己? 问题三:A君哪些理由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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