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一)、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可以追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数不超过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追偿注意事项: 1、追偿不能影响职工认定工伤 2、不能影响职工的工伤待遇,损失不得从工伤待遇中扣除 3、不能不考虑社会影响 (二)、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能否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6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1、工伤医疗期内不能解除 2、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具前不能解除 3、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1-4级不构成犯罪的尽量不解除(1-4级要保留劳动关系,但只需要交医疗保险即可)。 二、概念解析与注意事项 (一)、工资与福利的区别 1、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福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2、工资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福利有时候需要提供发票,如手机费、交通费报销等 3、工资是只要企业发马上就可以享受,福利有时是长远的,如保险、公积金等。 (二)、界定劳务关系应遵循的三大原则 1、看年龄 是否已到退休年龄; 2、看身份,有无特殊情况: 如在校学生、兼职、顾问、退休返聘等 3、单位是否行使了管理权:有无考勤管理、奖罚管理等。 (三)、聘用劳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获得劳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学生证、退休证等 2、签订劳务协议的注意事项: A、找准法律定位 (民法、合同法)B、术语要准确 C、要明确争议途径为民事途径。D、解除终止情况要明确。E、明确无补偿金 3、参加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商业保险是要用来冲抵企业的用工责任。 (四)、劳动关系确认的主要证据与顺序原则 1、有合同首先看合同 2、其次看工资支付关系 3、社会保险的缴纳关系 4、看档案关系。 三、案例分享(答案见回复后隐藏) (不是故弄玄虚,一方面是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另一方面是刚从香儿那里学会了使用隐藏工具,想尝试一下,呵呵。) 1、张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有天上午11:00点,张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由于厕所地面湿滑,导致被摔伤。请问: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作吗? 2、刘某夫妇同在某砖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为制砖机看守员。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机器滚带出故障,就用铁锨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腿被卷入机器受伤。请问:刘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3、李先生是某报社编辑,有天下午3点,编完手头上的稿件后,李先生到报社设立的专门吸烟区去吸烟。在往沙发上落座时,由于自己不慎,被旁边的茶几拌倒,导致头部被严重撞伤。请问:李先生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4、何女士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有天上午7:50分,何女士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在厂内停放自行车时,被厂子的看院狗咬伤。请问:何女士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她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5、某电梯公司在1997年招聘了一名油漆工何某,2006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何某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06年7月1日,何某去一家家具公司继续从事喷漆工作,2006年9月,何某感到身体不适,怀疑是患了职业病,于是,何某到电梯公司要求做职业病健康检查。请问:何某如果检查出得了职业病,责任如何承担? 6、周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0年12月5日下午5:00,周女士下班回家时被一公交车碾死。由于周女士是被公交车的后轮碾死,因此交警出具的结论为无法确定双方责任。请问:周女士能认定为工伤吗? 4 _ e' q9 n- F) h. q4 D, `3 z; a
7、2010年3月,某公司因工作原因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应聘人员要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何先生持北京某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到公司应聘,被录用。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4.1----2013.3.31.,其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0年5月,何先生下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经鉴定不负责任。2010年6月,何先生被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5级。 2010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某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联合开发软件项目,经了解,何先生根本未在北京某大学学习过,其证书为伪造的。 请问:某公司可否解除与何先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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