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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工作与工龄、本单位工龄的关系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单位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职工如曾离职,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一般从最后一次回来本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调动,或者单位合并及改组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合同法》描述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作满十年,一般存在以下两种形式: 1、“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年限。 2、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转移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三、如何证明连续工作? 此前发生的“华为”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对“连续”如何理解的争论。目前,各方专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中间间隔一年以下的,都应按连续计算,也有人认为,应该确定为六个月以下。还有的认为,只要有间隔都不应连续计算。 连续性的确认,从连续工作的起始时间以用工之日为起始日来看,连续工作的连续性不以劳动合同的连续性为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连续订立若干的短期劳动合同而切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连续性,而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解释来看,不仅短期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受到订立次数的限制,而且劳动合同的非连续不等于工作年限的非连续。连续工作的连续应当与劳动关系的连续性保持一致。 四、什么是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分为工龄的合并计算和本单位工龄的合并计算。我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工龄计算制度,并至今影响工作年限计算的细节,一下介绍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注:以上工龄计算方法,源自于百度)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教龄、工龄的计算均精确到年,不精确到月、日。 (注:以上工龄计算涉及的两种情况,源自于MBA百科) 当然,另外还有一些典型的合并计算工龄的情况,如劳办发[1995]10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本身这种情况,目前社会上已经属于小概率事件,所以在这里也不再累述。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本单位工龄原则上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为基础进行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计算,即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是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的典型。 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工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如果原用人单位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统一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基数,乘上相应的连续工龄对应的月份进行计算。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2 14: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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